
大美石家庄-历史
历史沿革
中国人民银行原址
夏禹时期,为冀州地。
春秋时期,域内先后建有鲜虞国(都城在今正定新城铺一带)、鼓国(都城在今晋州城西)、肥国(都城在今藁城区城西南城子村一带)。
战国时期,鲜虞人建立中山国(都城在今平山县城北下三汲一带)。
秦始皇统一中国后,全面推行郡县制,属巨鹿郡(郡治今巨鹿县)。
西汉高祖三年(公元前204年),始置恒山郡(郡治今元氏县西北)。
汉文帝初,因文帝名恒,讳改恒山郡为常山郡。汉高祖十年(公元前196年),改秦时东垣县(县治今石家庄市东古城)为真定县,并于汉武帝元鼎四年(公元前113年)置真定国(都城在今东古城)。
三国时期,为魏地,分别属常山郡、安平郡、赵国、巨鹿郡、中山国。
西晋统一后,分别属冀州常山郡(西晋郡治由今元氏县西北移至东古城,东晋郡治由东古城移至今正定镇)、中山国、巨鹿郡、赵国、博陵国。
隋代,分别属恒山郡(后改恒州,郡治真定,今正定镇)、赵郡(郡治平棘,今赵州镇)、信都郡(郡治今冀州市)、高阳郡(郡治今定州市)。
五代时期,属河北成德军节度使,域内有镇州(州治今正定镇)、赵州(州治今赵州镇)、定州(州治今定州市)、祁州(州治今无极镇)。
宋代,属河北西路(路治今正定镇)。
元代,属中书省真定路(路治今正定镇)、保定路(路治今保定市)、广平路(路治今永年县)等。
明代,属京师正定府(府治今正定镇)、保定府(府治今清苑县)。
清代,属直隶省真定府(府治今正定镇,清雍正元年改正定府)、保定府(府治今清苑县)、赵州(州治今赵州镇)、定州(州治初属祁州,雍正十二年改今定州市)。
民国元年(1912年),中华民国成立,仍沿清制。
民国3年(1913年),裁府,设范阳道。
民国14年(1925年)6月24日,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命令直隶省建立“石门市”,实行市自治制;8月29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又以1273号指令批准将石(家)庄、休门合并,取首尾各一字,更名为石门市,组建石门市政公所,筹建市制。
民国17年(1928年),南京国民政府通令全国,取消所有市政公所,废除原来的“市自制”。至此,建市工作遂告搁浅。
民国27年(1938年)1月15日,侵占石门后的日本军组建伪石门市政公署筹备处。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,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晋察冀抗日根据地。
民国28年(1939年)10月7日,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行政委员会以秘字第1027号指令,正式批准设立石门市。
民国36年(1947年)11月12日,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石门市,12月26日石门市更名为石家庄市。
民国37年(1948年)9月26日,石家庄市改属华北人民政府领导。
民国38年(1949年)1月24日,阳泉市划归石家庄市(同年8月又划归山西省);8月1日石家庄市归河北省人民政府领导,为省辖市。
1949年,石家庄专区初设,辖14县1镇。
1959年1月24日,撤销井陉县,设立石家庄市井陉区(区人民委员会设在微水)、获鹿区(区人民委员会设在获鹿城关)。
1960年5月3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石家庄专区,改为石家庄市。
1961年5月,国务院批准恢复石家庄专区建制。石家庄专区辖石家庄市和25个县。
1962年6月,国务院批准设立衡水专区,石家庄专区所辖衡水等8县划归衡水专区,此后石家庄专区辖石家庄市和17个县。
1967年11月21日,石家庄地区革命委员会成立,专区改称地区。
1967年12月20日,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成立。
1968年1月29日,河北省会迁至石家庄市。
1978年3月11日,石家庄市划为河北省直辖市。
1978年7月,石家庄地区革命委员会撤销,成立河北省石家庄地区行政公署。
1982年8月12日,撤销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,恢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。
1993年6月30日,石家庄地区行政公署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合并,成立新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。
石家庄行政区划
石家庄区划沿革
民国二十八年(1939年)10月7日,伪河北省公署民统字第5369号训令拟定石门市范围;东至北宋、尖岭;西至大马村、大郭村、西王村、大谈村、西岗头;南至五里庄、塔谈村、塔冢、东王村;北至大安舍、赵陵铺、董家庄、西古城、东古城。
民国三十年(1941年)3月8日,划入正定、获鹿一部分村庄,加上原东北栗村、西北栗村等村,共计69个村庄,全市面积121.8平方千米。石门市共分六个区,第一、二区为市内区,余为郊区。
民国三十